商會章程
淄博市張店區女企業家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淄博市張店區女企業家商會。
第二條 淄博市張店區女企業家商會由淄博市張店區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女性工商業者和其他各界知名女性人士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淄博市張店區女企業家商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優質服務,團結、教育、引導全體會員,為促進淄博市張店區的社會進步和經濟繁榮發揮作用。
第四條 淄博市張店區女企業家商會接受張店區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張店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贏環商務大廈4009號?!?/span>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淄博市張店區女企業家商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組織指導會員學習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政策,愛國守法,文明經營,優質服務,加強會員的精神文明建設。
(二)維護會員在張店地區生產經營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
(三)積極做好淄博市張店區和其他地區的多邊經貿合作,促進兩地在經濟、技術和貿易等方面的合作與發展。
(四)組織舉辦形式多樣的聯誼會、洽談會和展銷會等活動,促進張店地區市場經濟繁榮發展。
(五)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為會員經營發展排憂解難。
(六)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幫助會員學習政策法規及現代經營管理知識,提高市場運籌能力。
(七)開展豐富多彩業余文化體育活動,交流經驗,調解糾紛,為張店區的兩個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八)協助會員解決經營、生產、生活等方面的困難,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幫助協調各方面關系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原則。在張店區范圍內的女性工商業者和各界女性人士均可自愿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會員。其他各界女性人士,承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批準,也可自愿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本團體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與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本會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多次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違規和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有關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七條一、五、六、七、八、九項職權。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決議的通過及其各負責人職權:
(一)常務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二)1、會長是本會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職權:
①決定并主持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②督促檢查各項決議的落實情況;
③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2、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
②主持商會具體分管的工作;
3、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②協調和辦理會長、副會長委托的其他事務;
③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捐資;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用。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在15日內報張店民政局審批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經2007年8月31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核準之日起生效。